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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率先启动北部湾医疗和生育险同城化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4-11-28 14:30:18   |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   作者: 史小辉   |  责任编辑: 沈晔

备受关注的北部湾(南宁、钦州、北海、防城港、玉林、崇左6个城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同城化政策,从12月1日起在南宁市率先启动实施,南宁市原相关医疗和生育保险文件同时废止。北部湾其他城市将在统一升级改造社保系统后实施上述政策,并与南宁市实现互联互通。这是记者昨日从南宁市人社局获悉的消息。

北部湾医疗和生育保险同城化政策与南宁市现行政策相比,都有哪些变化和亮点,为参保群众带来哪些福音?南宁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A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变化一城镇居民个人缴费统一70元/人·年

根据南宁市现行的居民医保政策,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根据人群类别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类:学生和未成年人为30元/人·年、成年居民为120元/人·年、其他居民(即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居民)为440元/人·年(以2014年度为例)。

北部湾居民医保政策实施后,所有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70元/人·年。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都所下降。

变化二提高居民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根据现行的南宁市居民医保政策,居民门诊统筹的人均筹资标准为40元/年,起付标准为200元/人·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北部湾居民医保政策实施后,参保居民普遍实行门诊统筹制度,人均筹资标准为50元/年,门诊不再设立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55%,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提高,互助共济功能得到增强。

变化三提高门诊慢性病、住院和生育待遇

北部湾居民医保政策实施后,居民门诊慢性病的各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大幅提高,例如: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冠心病的限额由现行的800元/人·年提高至2000元/人·年,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帕金森氏综合征等病的限额由现行的1000元/人·年提高至2500元/人·年,再生障碍性贫血由现行的2500元/人·年提高至12500元/人·年,慢性肾功能不全、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等病的限额均提高至30000元/人·年;参保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报销比例也由原来的45%提高至50%;居民生育待遇仍然实行限额支付,由原来的顺产统筹基金支付600元、难产统筹基金支付800元分别提高至1000元、1500元。

B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变化一帮困难企业和职工减轻负担

南宁市现在实施的职工医保采用“统账结合”的模式,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单位缴费率为8%,个人缴费率为2%。北部湾职工医保政策实施后,将增加单建统筹和住院医疗保险。

经认定为困难的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单建统筹和住院医疗保险。参加单建统筹基金的困难企业,单位缴费率为5.6%,个人不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单位缴费率为5%,个人不缴费。此举将降低困难企业及其职工的缴费压力,为困难企业和职工减轻负担,实现应保尽保。

同时,北部湾职工医保政策也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多档次的缴费方式,可供参保人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经济条件选择单建统筹或住院医疗保险进行参保缴费。

变化二降低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门槛

现行的南宁市职工医保政策规定,职工门诊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人·月。北部湾职工医保政策实施后,职工门诊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至100元/人·月,降低了参保职工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门槛。

变化三提高职工住院待遇水平

现行的南宁市职工医保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普通床位费最高标准为25元/床·日。参保人员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700元、600元、300元。第二次或二次以上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200元、100元。

北部湾职工医保政策实施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普通床位费最高标准提高为30元/床·日。参保人员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或二次以上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此外,住院待遇支付比例、待遇计算方法、起付标准的计算方法等与现行政策计算方法均有所调整,整体提高了参保职工的住院待遇水平。

C 职工生育保险

变化一产科并发症也可享受生育保险

现行的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不包括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北部湾生育保险同城化政策实施后,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不但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且诊治异位妊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变化二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大幅提高

现行的南宁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参保女职工顺产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为1800元,难产或多胞胎顺产的支付标准为2300元。多胞胎难产的支付标准为2500元。怀孕不满14周流产的支付标准为300元,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流产的支付标准为400元,怀孕满28周及以上流产的支付标准为800元。

北部湾生育保险政策实施后,参保女职工顺产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提高至3000元,难产的支付标准提高至4000元。多胞胎顺产的支付标准提高至4000元,难产的支付标准提高至5000元。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支付标准提高至800元,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支付标准提高至1500元。

D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

变化一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压力

南宁市现行的医疗互助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退休人员共同缴纳。以2014年为例,人均缴费标准为277元/年。北部湾医疗生育保险同城化政策实施后,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降低了筹集标准,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变化二提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待遇

按照南宁市的现行政策,参加医疗互助的人员住院时发生符合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额以上至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分段按比例支付, 2014年度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约为37万元。

北部湾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政策实施后,支付范围、报销比例和计算方法有所调整,支付限额提高,总体待遇水平也随之提高,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50万元。

相关链接

哪些已实现同城化?

●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崇左实现通信同城化,五市互打电话只收本地通话费。

●从2014年4月1日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始实施北部湾经济区银行服务收费同城化,即将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4市视为同一服务区域,取消同一银行内一切以异地为依据设立实施的差异化收费项目。

●放宽户籍居民在经济区内异地购房制度,经济区内户籍居民异地购房,可享受当地户籍居民同城待遇。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崇左五市居民家庭,在南宁可购买两套住宅。此前,该部分人群在南宁买房,需提供1年以上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

名词解释

北部湾医疗和生育保险同城化政策包括《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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