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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严格要求停车点规范经营 乱收费最高罚款200万元
发布时间: 2014-11-28 14:31:12   |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   作者: 作者:孟娟娟   |  责任编辑: 沈晔

 

停车收费新标准实施时间越来越近,昨日,南宁市物价局召开车辆停放服务价格政策法规告诫会,100多家停车服务场所经营者参会,会议要求经营者及时更换标价牌并明码标价,12月20日仍未更换标价牌不得向消费者收费,如出现乱收费现象最高将被罚款200万元。

停车保管无票据车主可拒付

随便拿张纸板写上“停车收费”挂树上就敢收费,标价牌巴掌大小看不清收费标准起纠纷……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此次实施新标准也将对标价牌统一监制管理。告诫会上,市物价局主管科室负责人明确提出,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每一个进、出口处及交费地点等显著位置,采用标价牌、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按上述要求公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严禁使用不属于本停车场类型的标价牌。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基本样式进行统一监制。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采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标价牌统一使用蓝底白字,市场调节价的标价牌统一使用黄底黑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基本规格不小于:长1000mm×宽800mm;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基本规格不小于:长50cm×宽35cm。

目前,机动车停车都有相应的票据,而非机动车停放的保管点几乎都没有任何票据,此次实行的新标准规定了经营者的保管义务。因此,物价部门要求经营企业必须给车主相关的票据,以及提供保管牌。不论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如果停车保管点无法提供票据,车主均可拒付保管费。

12月20日后未换牌不得收费

12月1日起,全面实施停车收费新标准,会议要求各相关经营单位应该在这之前更换完新标价牌,未及时更换的也可以执行新标准。但消费者可以坚持按其标价牌(原标准)上的标准交费,如因此产生纠纷,物价部门将按照经营者公示的标准(原标准)进行处理。

据了解,路内泊位经营单位路桥公司已经在着手更换新标价牌,并已经对收费员进行了培训。其他物业企业、停车场经营单位都已接到实施新标准、更换新标价牌的通知,绝大多数都能在12月1日前更换完毕,少部分未能及时更换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2月20日后,停车场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设置、更换明码标价牌的,不得收费。

有乱收费行为最高罚200万元

在告诫会上,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不能出现高于政府定价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

如出现上述行为,物价部门将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不能出现不标明价格;不办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另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如果出现上述行为,物价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醒]

目前,各类标价牌基本样式公布在南宁价格信息网上,各经营单位需要登录http://www.nnpn,gov.cn/下载专区自行下载,制作、更换成新标价牌。

经营单位登录南宁价格信息网时,须按网站提示办理实名信息登记,将停车场名称、地址、单位及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内容填写成功进行登记后,才能下载标价牌样式、停车场标价牌上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重新制作更换,并按要求上网登记变更信息。这有利于以后对各停车场所收费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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