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
车主有异议可申请异议仲裁检验
在检测中,机动车经环保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排气检测不达标),应到具有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凭维修发票或相关单据到同一个机动车环保检验站申请复检,复检不收取任何费用,经复检合格后方可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需要注意的是,在同一个检验周期内,不得进行跨站复检。
此外,车主如果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所出具的环保检验评价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异议仲裁检验;经环保部门审核后,对该车在相同的检测站进行异议仲裁检验;仲裁检验在环保部门的监督下复检1次,复检评价结果与原来的检验评价结果不相同的,以环保部门监督检验的结果为准。
温馨提示
异地如何检测和申领环保标志
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外(非“桂”字牌照)的机动车,在我市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和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须提供车辆所在地(车辆原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异地环保检验委托书》。
6年内免检的车辆按本市6年内免检车辆办理方式办理。
非6年内免检的机动车辆,可到指定环保检验站点进行环保检测,经检验合格后,可以领取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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