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我市有4名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领到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款,这标志着我市本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工作正式启动。
2014年3月,我市被列为自治区第二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城市,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2100多万元,为全市近70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投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居民不需额外缴纳费用。参保人员本年度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1.5万元以上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
从12月29日起,参保居民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可根据所在社区或学校的通知,携带医疗保险卡、身份证或户口本、住院发票或社保结算单、银行卡等有关材料,前往市社保局青秀管理部或兴宁管理部办理大病保险补偿手续。下一步,人保财险公司将适时增加经办点和服务窗口,方便参保居民办理报销大病保险费用的业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安排,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