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传来消息,从3月1日起,该中心将就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核定标准方面做出两项调整。这意味着,今后市民的贷款额度将不再由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证明来决定,而是与公积金缴存水平直接挂钩。
两项调整的具体内容为:第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月收入,按该职工及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核定;第二,在区直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经济收入证明材料。但不在区直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仍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以供调查核实。此次调整后,贷款人(包括共有人)的年龄、贷款年限、家庭收入、贷款额度、公积金缴交额等都会互为牵制因素,以往靠代为开具收入证明就有可能获得最高40万元公积金贷款的情形将一去不返。
此次调整,无论是对公积金缴交者还是对公积金归集平台都有好处。从申请贷款手续来看,取消收入证明的手续后,将使不在南宁市内的其他区内职工办理手续更为简化。与此同时,可以遏制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的“水分”,缴交额度和贷款额度挂钩,更有利于贷款资金的风险防控。此外,此次调整更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额,目前区直分中心已开通了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只有在资金量充足的情况下,才能给更多的职工提供资金支持。
对于缴存职工来说,新政的实施将使其住房公积金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按照相关规定,职工缴交公积金的额度一般为收入的24%,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半,缴交基数包括职工的工资、绩效等在内的全部收入,但实际上,一些单位只把基本工资作为缴交基数,职工的公积金住房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而新政实施后,这一状况或将得到转变,这部分单位将被要求履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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