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有积分奖励但“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经营者
2015年1月13日,南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广西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网站内“积分奖励计划”页面标有“本积分奖励计划由本网站制定并保留所有的解释权和修改权”等内容。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无独有偶,南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11月25日进行网络巡查时发现:广西XX网络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网站内“最新活动,惊喜四重奏”页面标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公司所有”等内容。同样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卖山寨货:产品不合格 还涉嫌侵权
2015年1月7日,南宁市工商局根据前期网络检查及实地摸底调查发现的线索,对位于南宁市衡阳路一间隐藏于居民楼、不易被外人发现的网店仓库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存放的63双山寨品牌鞋子涉嫌侵犯“新百伦”、“卡帕”、“阿迪达斯”、“李维斯”等著名商标专用权,55件做工粗糙的衣服、裤子涉嫌质量不合格,而网店经营者就是在这间仓库内通过互联网对这些服装、鞋子进行销售。该局依法对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涉嫌假冒伪劣价值约2万多元的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据悉,该当事人共存在三项违法: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即擅自在互联网上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没有正规渠道进货手续,涉嫌为冒牌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销售的衣裤涉嫌为质量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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