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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为出境打工风险"兜底" 企业须缴300万备用金
发布时间: 2015-04-08 16:38:44   |  来源: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   作者: 刘冬莲   |  责任编辑: 沈晔

赴境外务工应找有资质公司

自治区商务厅有关处室负责人说,早在2012年我国就颁布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范对外劳务合作行为。近几年我区赴境外务工的人越来越多,2014年底,我区对外劳务合作在外人数3740人,其中工程项下3527人,劳务项下213人。

该负责人说,我区劳务派出国覆盖亚洲、非洲、欧洲、北美洲等20多个国家,重点国家集中非洲地区的安哥拉和阿尔及利亚,以及亚洲地区的泰国和越南。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劳务合作行为、保障在外劳工的合法利益,我区制定并施行《办法》,对条例的部分条款作了细化和强调,并于2015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

该负责人说,境外务工在语言、法律、宗教、风俗习惯等方面,与国内有很大不同。目前,我区有3家企业拥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广西万泰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明胜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此外,还有1家公司正在补缴劳务备用金,1家企业正在申请资质。工人有意赴境外务工的,建议寻找有合法对外劳务合作资质的机构办理,以尽可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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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

(三)依法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

(四)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

第十四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跟踪了解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工作、生活情况,协助解决劳务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国外雇主反映劳务人员的合理要求。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派出的劳务人员数量超过100人的,应当安排随行管理人员,并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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