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委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及责任追究等,强调落实“两个责任”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传导压力、一级抓好一级,确保工作落实。
《实施办法》明确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并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三个层面予以明确细化。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责任主要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明党的纪律、加强作风建设、选好用好干部、维护群众利益、坚决惩治腐败、规范权力运行、组织开展巡查和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等;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主要有履行领导责任、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表率和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等;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主要有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支持分管范围内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当好廉洁从政表率和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等。《办法》同时明确了各级纪委监督责任主要有加强组织协调、严格纪律监督、深化作风督查、严肃查办案件、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教育监督、严格实行问责、完善制度建设和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等。
为确保责任落实,《实施办法》从严规定了10条具体检查考核与监督措施,并细化了责任追究的各种情形。
《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党组以及法院、检察院党组,应当切实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级党的组织、宣传、统战和政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党委部署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各级纪委应当全面落实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重点抓好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监督执纪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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