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登记立案制”实施
以往久拖不立、久审不决、难以立案的案件得到“解冻”
登记立案制消化部分“硬骨头”
在博白县法院,起诉博白县法院的案子顺利登记,彭女士露出了笑容。 记者 黄乒宾摄
到博白县人民法院起诉博白县人民法院——这要在以往,当事人可能想都不敢想,但在登记立案制实施首个工作日,此案在博白县法院立案庭顺利登记,并有望被受理。当日,南国早报记者跟踪了数起特殊案件的立案情况,发现一些曾经“告状无门”的当事人,也同样感受到了“立案难”坚冰的融化
1 到法院告法院,10分钟完成登记
5月4日上午,41岁的北流居民彭女士拿着诉讼材料,忐忑不安地走进博白县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因为她要起诉的就是博白县法院。
1997年,23岁的彭女士与31岁的曾某某结了婚。第二年,夫妻俩用做服装生意攒的十几万元,在北流市北流镇西河别墅区买下了一块地,建起了一幢别墅。这一带的别墅升值很快,如今一幢别墅的市价已达数百万元。
彭女士说,丈夫有了钱后就在外面有了女人,整天催着她离婚。2006年3月2日,两人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但在协议上未提及这幢别墅的分割办法,曾某某和她说,他们唯一的女儿年仅9岁,“这幢别墅就不分割了,就留给女儿吧”。因此,这幢别墅至今登记在曾某某名下。离婚后,彭女士带着女儿一直住在这幢别墅里。没想到,离婚后的曾某某逐渐成了黑社会的头目,2012年,他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等,数罪并罚,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530万元,后被送到陕西省的监狱服刑。
2013年,博白县人民法院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以申请执行人角色,代表国家执行曾某某的刑事罚金一案,张贴了执行拍卖的公告,要求彭女士及女儿将财物搬出别墅。彭女士认为这幢别墅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自己拥有一半的产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因此向博白县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但于2015年4月24日被裁定驳回。
彭女士的代理人、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见国说,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案外人提出申请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曾某某的刑事罚金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就是博白县法院,所以彭女士告的就是博白县法院。该司法解释还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所以,彭女士对博白县法院的执行异议之诉,依法就是到博白县法院起诉。而在该司法解释今年2月实施之前,到法院去起诉法院是不可能的事。
5月4日上午,在博白县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庭法官赵佳东接过彭女士递来的诉讼材料,翻看了一下,惊愕地说:“你告的就是我们法院?”彭女士点点头说“是”。李见国律师翻出相关司法解释,逐一说明彭女士此举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除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3项条件,此案全部符合上述规定。
听说彭女士告的就是博白县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其他正在工作的法官很感兴趣,围过来看。赵佳东法官电话请示领导后表示,因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先收下材料,予以登记,将依法在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走出法院,彭女士感慨地对南国早报记者说:“到法院告法院,这在以往,我想都不敢想,没想到今天能顺利得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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