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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负担
商贷可转公积金
征求意见稿:
有条件的城市可开展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降低缴存职工负担。
解读: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指通过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没有还清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在南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区直分中心,若职工达到申请条件,如公积金缴存持续时间、商贷还贷信用等,可以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因我区各市的情况不一样,这一惠民政策在很多地方还没铺开。
提醒
可通过两种方式提建议
自治区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有关负责人称,《征求意见稿》的出炉,主要是为落实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要求,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提高职工居住水平,保持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5月19日前,市民可按照如下方式,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寄至“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312室(邮政编码:530028)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gxzfgjjjg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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