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车损险不再“高保低赔”
现状:目前,车损险投保的保险金额按三种方式确定: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投保;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金额,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高保低赔”出现在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且为车辆全部损失时。举例说,一辆两年车龄的家用车,车辆除去折旧约值15万元,投保时同款新车市场售价为20万元,其投保时是按“20万元+新车购置税”来确认保额,并以此计算保费。可一旦发生事故,车辆全部损毁时,其得到的赔偿则按车辆丢失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变化:改革后,如果车辆是以实际价值确定保费投保车损险的,发生全损时,车辆即可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而在改革以前,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费投保,才能获得这样的赔偿。相比之下,获得同等的赔偿,改革后车主需要支付的保费要低。
4 保险责任范围扩大
现状:在现有的车险条款中,不少免责条款备受争议。例如,除非另有约定,未核发行驶证、号牌的车辆出险;被保险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商业第三则责任险均不予以赔偿。
变化:本次条款修订共减少15条责任免除事项,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例如,车辆未上牌情况下出险、双方事故自身车辆无责任、车上货物或者人员意外撞击导致车损等,在新示范条款下均可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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