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鉴定时长不能跑“马拉松”
由于目前国家相关规定对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定较为模糊,一些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比较随意,申请内容含糊、笼统,甚至利用鉴定拖延诉讼;有的法院缺乏必要的审查,“有请必鉴”,鉴定期限过长,影响审判效率。
对司法鉴定“马拉松”的情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司法鉴定时限制度。拟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完成司法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重新提取鉴定材料,鉴定期限重新计算。
如果碰上双方都不认可的司法鉴定怎么办?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特别司法鉴定事项的专家咨询意见”制度,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重大疑难鉴定事项,或者经两次以上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司法鉴定协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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