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宁市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传销集中宣传教育活动。非法集资不但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还严重损害市民自身利益,南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市民,远离非法集资,6种典型手法要警惕。
●非法集资是什么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其中所说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对方常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表现形式
根据有关部门对案发情况的统计,目前非法集资涉及的领域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有13种表现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已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分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3.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假借P2P名义,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
●六种典型手法要警惕
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包括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或是虚构借款方,已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3.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的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号汇入资金,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4.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其中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为诱饵,吸引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资。
5.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6.假借人人贷(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的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拟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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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非法集资的相关惩处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资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4年3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不仅利于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非法集资及有关法律政策,远离非法集资,也有利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其包括八方面内容: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社会公众”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证据收集、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跨区域案件的处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