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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的办理贷款程序
(一)自愿申请。贷款人向村“两委”(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或“第一书记”提出申请。
(二)组织推荐。村“两委”(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或“第一书记”对贷款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推荐意见后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四)担保机构担保。担保机构应对贷款人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办理承诺担保手续,承诺担保后,将贷款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当地经办银行审定。对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地区,经办银行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材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履约责任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确定是否同意贷款。
(五)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经办银行依据贷款申请的有关材料审定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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