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采砂或处百万元罚款
违法盗采河砂可获取高额利润,但由于国家目前没有规范河道采砂的专门法律法规,目前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为自治区政府规章,该规章对此行为罚款最高限额才两万元,违法成本过低。
为震慑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加大对非法采砂、违规采砂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扣押、拆解采砂机具”等行政强制措施。例如,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或拆解违法采砂作业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在广西辖区违法采砂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的,在禁采区、保留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有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可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罚款。
对其他不按规定采砂、危害行为采砂、不按规定泊放船只机具等行为,也明确了处罚措施。对农民在河道禁采区外自采自用少量砂石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缴纳河道采砂出让金。
运砂需持有合法来源证明
打击盗采行为,执法人员往往遇到取证难的问题。
来源证明是运砂人证明其运载的河砂来源合法的法律凭证,也是水行政执法人员判断船运河砂的来源是否合法的依据。征求意见稿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还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依法开采的河砂的,颁发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砂现场发放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或核定砂石监理单位现场发放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并不得收取费用。
运输、收购、销售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输机具,没收违法运输、收购的河砂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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