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现场监理或设检查站
除了日常巡查之外,针对监管薄弱部分,征求意见稿规定各地可根据河道采砂执法监管之需,引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理,或设立河道采砂检查站。此外,建立采砂信誉管理,加强对河道采砂、运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河道采砂信誉档案,对违法采砂、运砂行为记录在案并予以公布。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监理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监理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虽然有些地方已经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但联合执法更多的是“突击”执法,领导重视才开展,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河道采砂执法过程中遇有重大违法采砂行为,应当向政府报告,请求公安、国土、航道、海事等部门参与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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