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安检时
要检查乘客携带的物品
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乘车人员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又,或者是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站乘车。为确保乘车安全,安全检查人员要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市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会同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条例对安全检查设置了更加严格细化和可操作性更强的规定,有利于安全检查责任的落实,保护轨道运营的安全。同时明确,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突发事件等情况
可停止线路运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运服务,并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草案修改稿提出,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采取临时限制客流量等措施,确保运营安全。采取临时限制客流量等措施造成客流严重积压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及时组织疏导。
因突发事件、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同时向社会公告。
另外,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规范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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