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2 票价方案
由政府定价
因故障停运全额退票
草案修改稿明确指出,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价格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规定进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或者持无效票证乘车的,应当补交全程票价。禁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违反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没收相关证件,并处全程票价五倍罚款。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受影响的乘客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关注3 基本规划
地铁出入口与周边商场无缝对接
草案修改稿提出,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整体设计相互融合。这一规定可以为轨道交通建设节约成本,最大化合理利用空间,不需要单独建设轨道的出入口、地下空间等,而那些坐落于地铁口周边的大型商业,自觉承担了一种城市客厅的属性。
草案修改稿还明确,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整体设计造成建筑面积的增加,可以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标准。这意味着,建筑项目业主既享受了增加的面积,但又不因为容积率的增加而需多支付土地出让金等成本。
关注4 监管责任
违法行为是否授权运营单位处罚
草案修改稿对乘坐轨道交通的市民提出了相应的行为准则,如禁止在地铁的车厢内进食,禁止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或者乞讨、卖艺、大声喧哗、收捡废旧物品等行为,违反这些规定的,将进行相应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在对条例审议过程中,针对处罚主体的设定产生了不同意见。地铁内的禁止行为发生了,谁来处罚更合适?草案修改稿给出了两个方案,希望社会各界参与讨论,给出意见。
方案一提出,违法行为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更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方案二则认为应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处理。轨道交通线长、点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站台车厢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多为即发性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管理和执法不现实且操作性不强。基于这一考虑,可参考借鉴上海、南京、武汉等城市轨道交通立法的做法,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执法进行授权。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布在南宁人大网 http://rd.nanning.gov.cn/ggl/201507/t20150701_468085.html
市民可于7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南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1.信函邮寄至南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凤翔路1号,邮政编码:530028);2.电子邮件发至:nnrdfz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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