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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明起禁行无环保标志汽车 违反限行措施将被罚
发布时间: 2015-07-14 14:47:47   |  来源: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   |   作者: 陈仁义   |  责任编辑: 沈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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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限行措施将被罚

《广西道路安全条例》第65条第9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未取得通行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停靠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的,处200元罚款。

《广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7条的规定,在限制行驶区域或者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第27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13条规定,机动车未取得或者使用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13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环保分类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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