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专项资金
保障校企合作
《办法》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政府对促进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有诸多支持政策。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相关资金,支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政府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为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供根本保障。与此同时,财政、税务等部门也加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经费统筹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建网络平台
及时发布信息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全区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全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搭台”,建立全区统一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公共网络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就业状况、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等信息,定期举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洽谈会、合作论坛等活动,形成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对话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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