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学生实习权益的具体政策
1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为所有实习学生、实践教师办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教师实践责任保险,保险费由学校和企业协商解决,不得向学生、教师另行收取。
2禁止合作企业安排实习学生在安全风险较大、与专业无关或其他不适宜学生实习的岗位(如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
3不得安排和接受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4对顶岗实习的学生,应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5学生在合作企业实习,应当由实习企业、学校和学生或监护人三方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学生生活津贴等实习报酬。对在企业连续顶岗实习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学生,实习报酬发放标准应不低于上年度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6专项资金资助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7职业院校及合作企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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