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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租房申请门槛将有望降低
发布时间: 2015-07-22 15:21:29   |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   作者: 彭媛媛   |  责任编辑: 沈晔

你想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是不是往往被一些过高“门槛”限制呢?那些审批工作日长,住房项目偏远,市政设施配套跟不上,申请年龄限制过高,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门槛“过高”等问题,将有望得到改变。

昨日,南宁市法制办召开《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论证会稿)》(下称《论证稿》)论证会,论证会上来自住房保障、社区工作人员、律师、高校学者、房开商等专家代表,针对如何推进公共租赁保障住房项目,从实处提出“减低门槛”的诸多意见。其中,建议取消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纳入公租房申请,单身家庭以及单身外来务工人员年龄统一放宽至25岁,超5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申请等一些系列内容,被一一“摆台”进行观点论证。此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又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并且该申请已经有有关机构、部门受理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配套设施应当同步交付使用

《论证稿》:项目周边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由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提前竣工交付使用或者同时竣工交付使用。

自治区住建厅专家曹桂生首发其声,目前,全区有相当部分公共租赁保障住房未分配,现实是有大量的房源却“无人问津”,是有关部门“藏”着?恰恰相反,绝大多数市民不知自己符合条件申请,再加之当前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存在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滞后等情况,影响了住户生活,导致住房建成却未能投入使用。

因此,曹桂生特别强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包括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配套设施跟上,审批门槛又适当减低,南宁市住房保障工作推进不存在盲点和难点。

困难户“名额”不应被占用

《论证稿》: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与套型阳台面积之和控制在六十平方米以内;经市组织、人事管理部门认定的本市引进人才,属于住房困难的,可申请实物配租。

专家代表黄克雯和周伟平提出,关于人才引进的住房保障不应纳入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公租房针对群体主要是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即便是引进“人才”的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也不应占特殊困难人群名额。针对引进“人才”这类人群,已有另外办法给予扶持。

但专家彭荣汉则提出,针对住房面积限定最大是60平方米规定,他建议,是否可考虑适当增加一些面积。稍微增加几平方米多一个房间,居住生活都会得到很大改善。

汽车不应作为“困难”衡量标准

《论证稿》: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家庭;无自有汽车。

法律界代表专家表示,不能用一辆车作为衡量困难的标准,并且“无自有汽车”说法过于笼统,有必要给“汽车”下一个定论。举例来说,一些的确是低收入人群的家庭,全家人都靠着一辆“二手小货车”维持生计,他们需要有一个申请公租房的机会。因此,论证会上的专家认为,要么删除这条“无自有汽车”规定,要么就给“自有汽车”界定一个概念和范畴。

单身低收入者年龄放宽至25岁

《论证稿》:属于单身家庭的,申请人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单身家庭不受年龄限制。单身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五周岁,并且其父母家庭属于住房困难家庭。

来自基层社区工作者代表的韦燕萍“吐槽”社区里的一件事:现在的年轻人二十来岁就结婚,但到了35岁才能申请公租房。一些专家也表示,申请公租房不应对年龄限制过紧,符合条件的单身家庭和单身外来务工人员应该放宽一定年龄限制,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外省一些相关政策已经把年龄放宽至18岁。按照南宁实际情况,有专家提出,针对单身困难低收入家庭和单身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申请,统一把35岁的年龄适当放宽至25岁。

毕业超5年大中专生也可申请

《论证稿》:住房困难家庭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实物配租: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所属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既然是公租房保障住房,面对大中专毕业生群体,就不应该在设立“未满五年”的说法。法律界代表专家举例论证,有部分大中专毕业生是一直都留守在南宁工作,他们或许做的工作都是来自最基层,收入也相当不稳定,公租房保障住房就应该要照顾到这些群体生存,毕业超五年大中专毕业生只要符合申请条件,都应具备资格申请。

另外,高校任职大学教授蒋鸣湄提出,针对不同申请人群进行分类考虑,如针对大中专毕业生,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面,有了货币补贴,毕业生可根据自身工作区域情况,就近考虑解决租房问题;针对特困家庭则可以考虑给实物配租。

审批程序适当“缩短”至15日

《论证稿》:受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

专家韦庆忠提出,从调查核实和初审已经花费20个工作日,再到城区民政部门核实需要15日,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合材料需要10日,申请货币补贴又要30个工作日等,这一系列申请程序走完过程算起来都有80天,这样的程序太繁杂,对于申请人来说执行成本太高。

专家们坦言,这样审批速度,还有人要租房吗?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缩短至15日,与国家规定同步,提高政府智能办公效率,便民利己。

恶意骗取者“终身”不得申请

《论证稿》:受保障人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自保障资格被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5000元罚款。

专家指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里明确规定,受保障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受保障资格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但针对一些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应该单独明确。譬如一些受保障人申请到公租房后,受非法传销组织开出高倍租金的诱惑,把保障住房出租给传销组织从事违法活动,像这类情形严重行为,单纯5000元对于非法组织获取高额利润而言是“小钱”。为此,制定法律承担责任应考虑区分不同情况,设定不同法律责任,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蒋鸣渭的建议更为严厉,对于那些存在恶意行为的受报账人,应当对这类人群采取终身制不得申请公租房禁令,层层加码监管,加以严惩。

放宽参加抽检未落实房源者期限

《论证稿》:已经参加抽签但未能分配租赁住房的受保障人,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有效期内,可以报名参加其他批次的选房抽签。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本市及本部门政务信息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每一批待分配住房的位置、数量、参加抽签的受保障人名单、抽签结果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专家提出建议,对于已经通过审核的受保障人提交的申请,针对抽签问题,如果多次未被抽中的待分房者,应当考虑给予适当补充机会,不然好不容易通过审批,却迟迟因为抽取不到名额耽误了分配,这样不仅打击市民积极性,也不利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浪费国家建设资源。

6种情形不能申请公租房

1.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曾经取得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

2.已经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并且该申请正处于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的;

3.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住房转移行为,并且已经转让的房屋的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之和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

4.享有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的财产所有权,或者在申请日之前5年内有转移上述用房财产所有权行为的;

5.享有房产抵押权,并且被担保的债权价值为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倍以上的;

6.因严重失信行为受到惩戒未满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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