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存款有数百万不还几十万货款
被告人信息:秦玉,女,1968年生,大学本科,无业,户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碧湖北路
案情:
秦玉与冯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秦玉向冯某退还36.9万余元货款及利息。秦玉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1月28日,冯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秦玉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不如实报告财产情况,而是以申诉等理由拖延法院执行,在将名下的房屋出售后仍拒不执行判决,并将315万余元存入其两个女儿的银行账户,致使该判决至2015年1月23日仍不能执行。
2015年1月23日,秦玉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2月2日,秦玉向冯某还款共计47万余元,冯某对秦玉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判决:
法院认为,秦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秦玉归案后,能积极支付判决书所确定的退款义务,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秦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案例三:车辆已被查封居然私自抵押
被告人信息:陆克,男,1968年生,小学文化,务农,住武鸣县宁武镇梁新村何了屯
案情:
2014年7月8日,武鸣县法院一审判决陆克支付蒙某劳务费近3万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判决生效后陆克没有履行支付义务。同年10月份的一天,陆克还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已被查封的小型轿车口头抵押给他人。
2014年11月13日,陆克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武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陆克将判决支付款项及执行费用共3万余元履行完毕。
判决:
法院认为,陆克故意转移自己的财产,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陆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已按判决将应支付款项及执行费用履行完毕,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判决陆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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