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八条”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公布
求职创业补贴范围扩大 就业见习补贴提高 企业新增岗位可享社保补贴
8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近日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求职创业补贴范围的通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就业见习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这些被称为“桂八条”的实施细则,分别对扩大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范围、提高就业见习补贴和企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我区将大学生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并进一步扩大了求职创业补贴范围。按之前政策,享受求职补贴的对象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身患残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调整后,我区将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广西区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年度毕业生也纳入补贴政策范围。今后,区内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均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现行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据介绍,从今年6月起,我区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从750元/月·人提高到900元/月·人。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就业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政府给予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1200元/月·人。
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今后企业(含中、区直企业)开发新增就业岗位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据介绍,凡确定为主导产业范围的市(区),经各地人社部门认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开发新增就业岗位的企业,均可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其补贴标准为:每开发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进行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季度申请和补贴,新增岗位数量和人均实际缴费额度分月进行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