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犬场所
增设专门遛犬区域
和设施
虽然全市划分了养犬区域,但并不意味着你所在的区域所有场所狗狗都能进入。《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禁止养犬区;会展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商场、宾馆、酒楼;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中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场所。当然,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这不能去,那不能进,那遛狗还能去哪遛?不少狗主人曾发出无奈和感慨。对此,《条例》中增加了遛犬场所、设施设置的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遛犬公共区域和设施,并向社会公布。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也可以组织制定公约,约定村、社区或者住宅小区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对外公告。
浪犬收容
禁止对收容救助的
犬只宰杀经营
生活中,一些狗狗被狗主人遗弃后流落街头,偶尔还发生流浪犬伤人事件。如何处理这些流浪犬,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为流浪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的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将重点管理区内无主的犬只和被遗弃的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应当建立收容救助犬只的信息查询平台,供公众免费查询。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对收容救助的流浪犬,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政府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开展流浪犬只、弃养犬只的收容救助工作,并给予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和在办理领养手续时可以向领养人收取适当的犬只饲养、护理等成本费用等激励政策。禁止宰杀收容救助的犬只和将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
违规受罚
拒不清理狗狗粪便
个人最高罚300元
爱狗养狗不能只是好玩就行,该履行的义务还是要履行。遛狗不拴狗绳,随意遗弃虐待狗,狗狗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置之不理……这些养狗陋习你可都要改了,不然可能将会领罚单。
《条例》规定,不按规定带狗外出,例如不按规定要求拴狗绳、进电梯不给狗狗戴嘴套等,由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饲养的犬只产生明显异味或者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污染物,不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单位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犬只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超数量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未经登记(含延续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5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虐待犬只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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