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发
昨日下午,记者从南宁市民政局了解到,今后,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对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南宁市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据了解,近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还对国内婚姻登记和涉境外人员婚姻登记有关事宜进行了通告。国内婚姻登记方面,凡办理国内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其中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城区或有权办理登记手续的乡(镇)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南宁市户籍的居民,当事人应到相应城区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涉境外人员婚姻登记方面,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内地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要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籍所在地有权办理涉境外人员婚姻登记的省级或市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其中一方常住户籍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当事人,在中国内地登记的,需要共同到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民政局窗口办理(地点: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电话:0771—322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