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旅游条例第二次大修,更加突出保障游客权益
跟团买到假货可向旅行社索赔
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这是条例继2001年制定、2008年首次修订后的第二次大修。这次修订也是对国家《旅游法》的补充和细化,其中有不少突出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亮点
亮点一
进店购物受骗
旅行社需担责
草案内容: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失效、变质商品或者短斤少两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商品销售者或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解读:
以往遇到这种情况,旅行社通常会要求游客自己向购物点索赔。如果遇到在外地的购物点,游客需要跨地域索赔,非常麻烦。这次修订草案,新增“游客买到假货可向旅行社索赔”的规定,一方面强化旅游秩序的管理,另一方面也促进旅行社擦亮眼睛,慎重选择合作伙伴。
亮点二
游客自愿给小费,导游可以收
草案内容:
旅游者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给予小费的,导游人员可以接受。
解读:
广西这次修订,明确建立以“基本工资”和“五险一金”为主体,“补贴奖励”为补充的导游薪酬制度,保障导游的权益。允许导游收小费,但不能“伸手要”,必须以游客自愿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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