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注重审查借条形成的合法性,并排除虚假债务。如发现借条来源可能通过非法手段的,将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
对于大额借款,若钱款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交付的,法院将审查银行往来凭证;若通过现金方式进行交付,法院还将审查交付的金额、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状况等细节,必要时可审查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出借人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等情况。
案例2
夫妻离婚家婆追讨房款 儿子要还前妻无须还
罗某曾分三次向母亲借款14.5万元,用于购房等。这之后,其母亲多次要求罗某偿还,但罗某均拖延不还。去年6月,罗某与妻子离婚,二人在离婚判决中,并未就这笔债务进行处理。
罗某母亲认为,罗某14.5万元借款属于儿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当由罗某与前妻共同偿还。至此,将二人起诉到法院。
武鸣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出具给母亲的借条是书证原件,罗某对该债务无异议,并自愿偿还借款,法院据此予以确认。罗某前妻未在借条上签名,不能表明其有与罗某共同举债的合意。从借款用途来看,罗某提供的装修票据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款项来源于借款。故法院认定,14.5万元属于个人债务,其需要返还母亲,但前妻无须还款。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家庭成员间的借贷纠纷,除涉及母子间的借贷关系外,还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罗某前妻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指出,罗某与前妻自2009年起,便因感情不和分居,罗某向黄某借款发生在二人分居期间,前妻未在借条上签名,罗某提供的装修票据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款项来源于借款,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3
利息是按年还是按月? 借条不明法院判按月
去年8月,梁某因工程建设资金不足,向梁某乐借款40万元,约定“如果超期按民间借贷2%计算”,于去年9月15日前还清。这之后,梁某逾期未还款,梁某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梁某归还40万元借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审理,梁某辩称,虽然借据记载了利息为“民间借贷2%”,但双方并未明确为年利率或月利率,依据合同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情况,据此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指出,在双方对“民间借贷2%”有不同理解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合同法第125条,来考量当事人之间对约定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梁某乐将资金借给梁某搞工程建设,其目的是通过提供借款来获取利息,不属向生活有需要帮助的亲朋好友提供无偿帮助;梁某自己书写借据承诺利息以“民间借贷2%”计算,说明该借款需支付利息,并不是无息借款。
法院在综合考虑梁某借款的用途、民间借贷利率约定的实际情况、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及一般人对“民间借贷2%”的理解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借据记载的“民间借贷2%”为月利率。
■典型意义
本案因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未对借款的利息作出明确约定而起争议。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应该对借贷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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