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
停车难,难停车……对于不少有车一族来说,上班时间在单位附近难找车位,下班时间在家附近难找车位……这种找车位的窘境实在让人头疼。
因此,《办法》明确将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停车场纳入管理范围,以解决利用路外政府预留土地和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临时设置的停车场管理依据缺失问题,同时也为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增加停车泊位缓解停车难题提供依据。
《办法》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地上公共停车楼、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地下机械停车位。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重点公共场所扩建时需按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补建停车场
《办法》规定,对火车站、客运站、机场、医院、旅游景点、商场、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等建筑物或场所实施改扩建时,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补建停车场。
“此次修改取消了旧办法‘以购买补足停车位’的方式。”据南宁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做出如此改动,主要是由于这些重点公共场所具有承担公共服务功能、人流量大等特点,配建的停车场(停车位)以服务所属建筑物和场所的停车需求为重点,购买方式不能解决就近停车的需要,若购买边远区域的停车位更无法缓解这类场所的停车难题,一些商场、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有可能以减少停车位提高占地面积或者容积率等方式争取商业利益,不利于解决重要场所停车难的问题。
调整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管理体制
结合交警和城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现状,《办法》明确交警部门负责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并进行管理;将城市道路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全部下放属地管辖,明确城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行道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如果市民发现道路停车泊位设计不合理可以拨打南宁交警支队设施大队工作热线提意见,电话号码0771-318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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