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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东需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发布时间: 2015-11-05 17:05:58   |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   作者: 彭媛媛   |  责任编辑: 沈晔

新修订《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2月1日施行

房东出租房子不备案最高罚1万元

 

为避免“群租”,租房人均面积设最低标准;房东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不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最高处罚10000元;二手转租需要征得房东书面同意……昨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市人民政府日前通过了《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城市租客和房东,记者提醒您自觉看清责任。

租房人均面积设最低标准

只要有个厨房或卫生间大小的面积,不要以为这样足以放下一张1.2米床就可以赚房租,今后,这样打如意算盘的房东要收手了。

新《办法》从保障租住人员居住条件考虑,规定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房屋面积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对“群租”现象作出规范。人均租住房屋面积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同时,从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出发,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其他安全、防灾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的,违法建设的房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房屋不得出租。

如果违反了“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房东需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在过去的旧《办法》中,要求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南宁埌东六组陈阿姨告诉记者,她家自有一栋四层楼共计7套房间出租。每次,她最头疼的事情,就是催促租户去派出所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往往都被租户称“没空”“不知道派出所在哪里”而敷衍。她担心的是,出租房子基本上就是靠一张身份证和一次面谈就签约,如果一旦有租户在自家楼栋里闹出事,房屋就不好出租了。

此次,新《办法》中就改变了由“谁”去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内容。明确了由出租人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县、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对登记备案的程序,以及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和注销手续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若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出租人或者实施转租的承租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为了方便民众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新《办法》明确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登记备案,还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房屋租赁信息。

转租房屋需征得房东书面同意

在一些租赁论坛和网站上,时常有网友发帖称,“房间太大,转租另一间空房”“因公事需出差外地半年,房租需转租”,等等。通常发帖人都是一手租户,他们因各种原因需二手转租。但很多租户在进行二手转租房屋时,通常都是悄悄地忽略房东的存在。

新《办法》将对这种行为进行了立法规定,明确了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要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他人的,承租人应当与次承租人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同时,明确了承租人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安全使用房屋;配合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属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并配合公安、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禁止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备案带什么仔细看清楚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

1.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4.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5.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租房屋办理登记备案,应当提交:

1.承租人与次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

2.房屋转租合同;

3.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

4.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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