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别用“保健品”
混淆消费者
很多消费者会混淆“保健食品”和“保健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它是食品的一个特殊种类,界于其他食品和药品之间,有一定的保健作用,但是并不以预防、治疗疾病为目的,不能替代药品。
相比之下,“保健品”的说法则相当不专业,多是企业自称并流传于民间的称谓,宣传也往往夸大其词,以至于很多人印象里的“保健品”,保健功能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国家允许的范围,如各种广告中常见的“延年益寿”、“活血通络”等,都属于夸大宣传。
因此,广西的“红名单”评定要求中规定,药店应当在非药品区设立独立区域摆放保健食品,不得将非保健食品摆放在保健食品分区(柜)内,并在该区域显著位置统一标示“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不得标示“保健品”、“非药品”等标志。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消费者,目前,国家限定的保健食品功能范围仅为下列27种: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改善皮肤油分、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如果看到保健食品宣称的功能超出了这些类别,消费者就要多长个心眼,别被“忽悠”了。
C
药店要建立召回制度
想上“红榜”的药店除了必须保证所有经营产品从合法企业购入,无假冒、盗用套用文号产品,每批次产品有合格检验报告或出厂合格证明等要求之外,还需要建立不合格产品(含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保证召回记录完整、真实,建档可查。
据了解,“红名单”按年度进行考核,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一年。“红名单”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现企业失信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称号,并在辖区媒体公示:
1.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警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发生负面影响较大保健食品安全事件的。
2.经检查发现不符合“红名单”条件,限期整改未能达到标准要求的。
3.自愿放弃“红名单”资格的。
被取消“红名单”资格的经营单位,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纳入“红名单”评定范围。
D
保健食品须声称“不能替代药物”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经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对保健食品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按照新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一定要以标签说明书为依据,而不要听信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有时候只需要仔细阅读标签说明书,就会发现销售人员口头介绍的神奇功效与实际标明的保健作用不相符合或盲目夸大。
选购保健食品时,要注意检查包装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天蓝色草帽”图案是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凡是保健食品,其产品包装上必须印有这个标志。标志下方为批准文号和批准部门。一个产品对应一个批准文号,消费者可以根据产品名称或批准文号,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da.gov.cn)“数据查询”栏目查询产品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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