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修订终身教授管理办法
取消聘期“终身制” 年满70周岁退休
近日,自治区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终身教授取消聘期“终身制”,规定终身教授只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补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后,应办理退休手续。
据悉,在我区原先试行的终身教授管理办法中,终身教授一经聘任,除违法违纪和丧失工作能力外不退休,这样的“终身制”在实际操作中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新修订的《办法》纠正了终身教授“终身制”的认识误区,取消我区终身教授聘期终身制,执行退休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区终身教授的管理。
按照两院院士退休年龄的规定,将原“终身教授丧失工作能力的,一般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修改为:“终身教授年满70周岁退休。个别确因自治区重大项目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最多延长至75周岁。终身教授延长退休由自治区重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并报自治区人社厅备案。”同时对原有内容重叠的部分进行合并表述,指出“终身教授因身体健康不能坚持工作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据了解,目前,我区共聘任有16名自治区级终身教授,主要分布在理工、医药卫生、农林渔牧、人文社科等4个领域,根据《办法》,终身教授可享受每月不低于当月本人工资总额10%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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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可聘任为终身教授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直接聘任为终身教授;
(2)全职八桂学者任满一届以上,经考核合格的,可聘任为终身教授;
(3)属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及以上的高级专家,在我区工作满3年以上,符合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基本条件,曾在我区重点学科创立、建设和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也可聘任为终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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