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吹风
南宁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最高每人每月500元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明年1月1日起提高
11月18日,记者从南宁市民政局低保办获悉,从11月1日起,南宁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明年1月1日起,南宁还将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从11月1日起,南宁各城区(开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各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按照相关方案,从2016年1月1日起,南宁各城区(开发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高到集中供养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各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高到集中供养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各城区(开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高后,超过自治区补助部分由市本级和各城区(开发区)按照1∶1比例负担;各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超过自治区补助部分由各县按有关规定自行安排解决。各县(区、开发区)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后,市本级财政按每人每月120元补助各城区(开发区),按每人每月60元补助各县,不足部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