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年底大促,税要怎么交?
“双十一”硝烟刚刚散去,实体店逢年底也开始大打“促销牌”。常见的促销活动如销售折扣、买一赠一等。商家在使用不同的促销手法时,税务的处理方式是否都一样?发生了销售折扣,发票怎么开更“省钱”?11月22日,广西国税12366呼叫中心为纳税人一一解答。
广西国税12366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也可将折扣额另行开票。若是按前一种方式开具发票,纳税人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若按后者,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广西国税12366工作人员特别提醒,纳税人应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这样才能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另外,供货方和销售方之间也常会发生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退回,这些情况需要与商业折扣区分开来。根据规定,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而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在发生当期均可用于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另外,还有一种常见的促销方式:“买一赠一”。这样的促销方式实质也是打折销售。据介绍,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此时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如,商家开展卖电脑送音箱“买一赠一”活动,其中,电脑含税价为3400元,音箱含税价为600元。那么,企业所得税上确认销售收入时,电脑对应的销售收入应为:3400×[3400÷(3400+600)]=2890(元);音箱对应的销售收入则应为:3400×[600÷(3400+600)]=510(元)。
商家在开发票时,把原销售的商品和附送的赠品都分别列明开具,同时在“金额”栏注明相应折扣额,如此一来,纳税人只需按实际收款金额计算缴税即可。那么,若消费者在购买电脑时,付款3400元。此时,商家开具通用机打发票时,要分别注明电脑3400元,音箱600元,再在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金额600元,总价则还是3400元,与其实际收款金额相等,最后即以3400元计算缴纳增值税。若商家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金额”栏则应填写不含税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