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促进大众创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规定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自授牌之日起,即可享受实际缴纳的房租和宽带接入(租用)费的70%补助;而对孵化企业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基地每年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5万元
根据《通知》规定,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自授牌之日起,即可享受上年度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授牌后运营满一年可再申报,享受期限最长为两年。
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标准按每个基地每年实际缴纳的房租和宽带接入(租用)费的70%给予补助。属自有房产创办的基地,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其房租补贴。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最高不得超过每个基地每年55万元。
入孵企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根据《通知》规定,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入孵企业可以同等享受自治区人社厅和财政厅于2014年11月联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41号)规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及吸纳就业困难群体一次性补助,但不享受水电场地补贴。
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孵化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入孵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可获贷款贴息
在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方面,入驻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每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同一企业招用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社会保险补贴。
贷款贴息的条件和标准方面,入驻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每新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10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年的财政贴息,财政贴息贷款额度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贴息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入孵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已享受财政贴息的,不再重复申请本通知所称贴息;其他的银行贷款,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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