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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转让房屋者不能申购
案例:蒋先生曾在几年前申购了一套小户型商品房,因为做生意缺钱,今年11月,他卖掉小户型,想申购一套经适房,这样可以吗?
解读:新办法规定,如果在南宁市城区范围内已拥有住房或商铺、车库、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家庭,或在南宁市城区范围3年内有转让房屋记录的家庭,是不能申请经适房的。这个3年的限制性条件是新办法严格准入条件的表现,因此,蒋先生虽然当下无自有住房,但其3年内有转让房产的记录,也是不能申购经适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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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部分共有人退出经适保障
案例:5年前,郭先生在申购经适房时,他将儿子也列入共有人,并办理了房产证,现在,儿子能否退出经适房,另行申购保障房呢?何女士夫妻俩6年前申购了一套经适房,现在,何女士能否退出保障,另行申购保障房呢?
解读:此前,有些家庭在申购保障房时,将家庭成员尽数列为共有人,并办理了房产证,但这样影响了家庭成员改善住房条件的权利。因此,新办法初衷是,部分购买经适房的家庭,需要进一步改善住房条件的,允许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退出经适房保障。因此,郭先生的儿子是允许退出保障,另外申请保障房的;但是,何女士作为夫妻一方,则不属于允许退出保障的范围,若需变更产权人,必须补交地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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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介入保障房审核机制
疑问:某先生在申购经适房的时候,隐瞒了他的存款数额、车辆购置以及缴纳个税的情况,出具了虚假证明申购经适房,新办法执行后,他能够浑水摸鱼吗?
解读:新办法规范了“三审两公示”制,即在原有乡镇街道办初审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的基础上,增加了城区民政和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环节。这样一来,通过多部门联动核查申购者的家庭经济情况,就很容易核实申购者材料是否真实,因此可以有效地防范骗购现象,某先生也很难再弄虚作假,骗购经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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