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型标准
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内
1. 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2. 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室)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3.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室内装修;
4. 在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区域推广采用智能门禁、视频监控、网络通信等新技术。
知多点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来说,住房环境以及小区环境肯定有自己的要求。为解决当前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影响住户生活的问题,新《办法》强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新《办法》还明确,项目周边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由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同时或者提前竣工交付使用。
定价标准
未领到房子前还有货币补贴
1.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2. 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3.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适当低于相同地段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4. 公共租赁住房按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租金。
知多点
为了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新《办法》结合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状况,规定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以实物配租为主,实行实物配租的,每个受保障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符合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自主选择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中的一种,选择实物配租的,在未得到实物配租前,可以享受货币补贴。
另外,为了满足受保障人对住房保障的实际需求,新《办法》就动态管理方面也作出规定,已经获得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的受保障人,如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发生改变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变更保障方式或保障水平。
租金减免
特殊情况可申请核减租金
1.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核减租金;
2. 为防止承租人损坏租赁房屋和不依约缴交租金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承租人需要按照3个月租金计交租赁保证金;
3. 孤老、孤病、孤残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减免租赁保证金;
4.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予以补贴一定比例的物业服务费。
知多点
除了规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可以优先享受实物配租,按规定领取货币补贴外,新《办法》还对公共租赁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费用减免作出相应规定。
关于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房源的不同,属于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承租人按照政府指导价承担,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承租人按照该商品住房项目标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