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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租房降门槛实行“宽进严出” 惠及三类人群
发布时间: 2015-12-03 16:44:27   |  来源: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手机阅读   |   作者: 卢盈   |  责任编辑: 沈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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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将于明年元旦实施,“两房并轨”管理

公租房申请实行“宽进严出”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郭燕群

12月2日,南国早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国家对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建设实行统一管理,统称“公共租赁住房”,新办法覆盖了现行廉租房、公租房政策规定的全部保障对象,适当放低了准入门槛,将更多人群纳入保障范围,同时,也严格退出机制,规定被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申请

准入条件

申请条件放宽了

办法放宽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例如,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原来的“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以内”调整为“1.5倍以内”;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累计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由原来的“1年”调整为“6个月”;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分别由原来的3年、2年(累计缴纳社保期限3年)降至1年。

建筑标准

公租房也要宜居

公租房大多数分布在远离市中心的位置,不少家庭入住后,在入学、就医等方面有诸多不便。甚至有人担心,因为是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公租房,有可能降低含金量,开发单位会不会使用廉价的劣质建筑材料。

办法因此规定,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室)在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公租房项目,应当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的公租房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室内装修,并规定在政府投资新建的公租房区域推广采用智能门禁、视频监控、网络通信等新技术。

办法强调,公租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并明确,项目周边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由项目所在地城区政府或者市政府确定的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与公租房项目同时或者提前竣工交付使用。

保障方式

以实物配租为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状况,办法规定,南宁市的公租房采取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只能享受两种保障方式中的一种,原则上以实物配租为主。实行实物配租的,每个受保障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符合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自主选择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中的一种,选择实物配租的,在未得到实物配租前,可以享受货币补贴。

另外,已经获得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的受保障人,如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发生改变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变更保障方式或保障水平。

有效期限

最长不超过三年

公租房可以租住多久?办法规定,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不但如此,经核准的公租房保障资格有效期限也是三年,如果租房人出现对房源挑三拣四等情况,那就只能退出公租房保障体系。

受保障资格终止后,已承租有公租房的,按规定退回;正在享受货币补贴的,停止发放。存在“骗租”行为的,还要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补交租金差。

为了监督退出保障的租房人及时腾退公租房,办法还规定,承租人应当自受保障资格被取消或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收取房屋占用费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相关承租人还将按办法规定承担行政处罚、被限制申请资格等后果。

优惠待遇

减免特困户租金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可以优先享受实物配租,按规定领取货币补贴。为给特别困难家庭更多的保障,还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核减租金。

为防止租房人损坏房屋和不依约缴交租金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参考房屋租赁市场的一般做法,办法规定,承租人需要按照3个月租金计交租赁保证金,同时规定,孤老、孤病、孤残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可以减免租赁保证金;

物业费方面,按照房源的不同,属于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的物业服务费,租房人按照政府指导价承担;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租房,租房人按该商品住房的物业标准支付。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则可以予以补贴一定比例的物业服务费。

[ 新闻链接 ]

什么人可享受公租房保障?

符合规定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对不同群体单身家庭的年龄也有要求。

公租房面积多大?

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4种情形要退出公租房保障

●(一)申请货币补贴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货币补贴协议的,视为放弃受保障资格;

●(二)受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受保障资格;

●(三)受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受保障资格终止;

●(四)受保障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受保障资格,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转借、转租、擅自互换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拆改房屋结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受保障资格。

5种情形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二)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三)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住房所有权转移行为,并且

已经转移的住房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之和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通过自建、购买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商业、仓储、办公

等用房,或者在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转移上述用房的;

●(五)按照失信联合惩戒的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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