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广西新闻网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即日起至2016年1月3日,自治区法制办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专职消防队建设及日常运行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据了解,2010-2014年,广西消防队伍接警出动48579起,主要依靠公安消防队力量,专职消防队站和消防警力不足等问题突出。由于缺乏法规约束、经费保障不足、专职人员待遇偏低等原因,广西部分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仍存在车辆老化、器材不够、营房库室不全、专职人员不足等问题。因此,为有效解决广西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专职消防队建设及日常运行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系,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共用经费、消防业务经费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自治区财政应对贫困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给予支持。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火灾发生地或者应急救援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由灾害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建设专职消防队。
此外,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消防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所购置新车符合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可以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停泊费。
保障专职消防队员福利待遇
薪酬福利方面,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应高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应当高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享受生产一线职工或者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
同时,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单位应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为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此外,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定期组织消防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专职消防队队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完善相关退出机制
送审稿提出,工作满5年不满10年且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推荐到其他单位从事消防安全工作。
从事灭火救援工作10年以上且表现优秀的、年龄及身体等条件已不适合灭火救援一线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向消防文员转岗。
工作满10年退出的,可根据个人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社保缴费补贴,补助金额可参照缴满至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的单位缴费部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