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约定商家不得收取转卡费
案例:郑女士今年初在南宁市中心某健身会所办了一张健身年卡,由于工作调动无法继续使用,因为健身卡还有10个月的有效期,郑女士想将健身卡送给朋友继续使用。健身会所表示,该健身卡易主,需收取年卡费用的20%作为转卡费,折算下来要400多元。经工商部门调查,健身会所与客户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未写明转卡需要收取手续费的相关规定。最终,健身会所将收取的费用退给郑女士,并免费为其办理转卡手续。
南宁12315提醒: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消费者在办年卡时,应考虑到后续使用问题,如果商家在合约中明确约定转卡费,消费者应慎重考虑是否办卡。如合同中没有提及,消费者提出转卡时,商家要求收取转卡费,则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拨打工商部门12315热线或通过南宁12315微信平台反映。
服务缩水消费者可要求退款
案例:今年3月中旬,张女士在南宁某健身中心办理一张私教会员卡,价值5280元,一共22节课。最近,张女士前去消费时被告知私教已离职,且该卡必须在月底前使用完毕。张女士认为私教离职已导致其无法享受原有的健身计划,而商家又人为设定使用期限,觉得很不合理,要求继续学习课程直至使用完毕。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同意消费者的要求。
南宁12315提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擅自变更、减少项目或者降低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按照原约定履行,确实无法履行的,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商家应当履行诚实信用、自愿平等的原则,不得误导或诱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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