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广西印发了《广西工商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对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和经营异常名录异议与监督作出明确规定。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向社会曝光。
《制度》明确,企业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制度》规定,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工商部门发现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相关即时信息的,应当向企业下达《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责令期限届满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
工商部门发现企业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时间、事由、作出决定机关等情况,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统一向社会公示。
《制度》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部门在3年期限届满前,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