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此办法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中明确,本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关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问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产生,需要经过同级人大的选举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两个程序,未经批准程序,检察长无法就职,也无法进行宪法宣誓。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宜在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后即进行宪法宣誓。
办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对于个别在自治区代表大会选举和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宪法宣誓,办法规定:个别因故不能参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宪法宣誓的人员,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