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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南宁条件“大尺度”放宽 租房也可落户
发布时间: 2015-12-24 16:01:34   |  来源: 广西新闻网综合手机阅读   |   作者: 邓昶   |  责任编辑: 沈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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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稳”人员申办南宁市居民户口所需材料

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就业的外地户籍人员,申办南宁市居民户口所需材料如下:

1.申请入户人填写《经商务工人员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入户人属未成年的,还须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4.连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招用)满2年的劳动合同书及已连续缴纳满2年社会保险证明;

5.在本市连续居住满2年的居住证;

6.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包括:

(1)属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交房产的有关权属证明。

(2)属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同意迁入证明(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3)属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材料(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4)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主户口须在租赁房屋户内,且申请人的户口应迁入房主户内;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5)属投靠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

(6)属挂靠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的,仅限于办理本人户口并提交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接收证明。

(7)属挂靠用人单位集体户的,仅限于办理本人户口并提交用人单位同意接收证明。

注:未成年子女户口应与其父或母同在一户方可随迁。本人离婚要求随迁子女户口,子女必须判给本人方可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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