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四项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南府办〔2015〕95号),南宁市全面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在此之前,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系列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普遍建立了本单位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共36条,主要内容围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展开,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责任形式、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追究程序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个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确定了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讨、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辞退、行政处分等八种追究方式;对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确定了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三种追究方式。《南宁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共16条,内容涉及投诉举报范围、管辖和受理原则、投诉举报的方式及处理期限等。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执法程序、越权或滥用职权、行政执法方式不合法不文明等情形的,可以投诉举报。《南宁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共14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制度》第六条明确规定了20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示的内容。为了保障公民的监督权,还要求公示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和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南宁市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共19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员从人大、政协、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单位中遴选和聘请,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同时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职责、义务、监督方式等。
行政执法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南宁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有利于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目标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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