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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鼓励毕业生基层就业 服务满三年学贷可获补偿
发布时间: 2016-01-04 16:35:47   |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   作者: 孟娟娟   |  责任编辑: 沈晔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是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子面临的重大负担。今后,他们不用再为这个问题发愁了。为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减轻贫困生还款负担,广西财政厅、教育厅日前联合印发了《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广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由国家实行补偿。

补偿条件

毕业后自愿到广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

《办法》明确,自2015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广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补偿。

受惠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另外,中央部属院校或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中央或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广西补偿政策。

《办法》同时规定,享受以上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毕业当年自愿到广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补偿标准

每学年本专科生不超8000元研究生不超1.2万元

《办法》规定,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万元。每学年实际交纳学费或获得助学贷款金额低于这一标准的,按照实际交纳金额实行补偿;每学年实际交纳学费或获得助学贷款金额高于这一标准的,按照该标准规定的金额实行补偿。

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到广西基层单位就业、获得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的办法。符合条件的学生毕业后,每年由自治区补偿其在校学习期间实际交纳的不超过国家规定补偿限额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3年补偿完毕。补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即2015年12月29日起执行,2015年之前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仍按(桂财教〔2011〕125号)执行,2015年之后(含2015年)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按该《办法》执行。

停补情况

未满3年自行离开基层岗位从当年停止补偿

那么,如果毕业生未在基层就业或服务满3年就离开,是否还能获得补偿?之前已经获得的部分补偿款,是否需要退还?

《办法》对此规定,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基层单位外(但不能离开县域范围的工作岗位),对于未满3年服务期,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补偿的原县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县资助管理部门应按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补偿。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高校毕业

毕业生在读期间每学年获得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万元。

基层就业

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自愿到广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申请补偿

补偿款于每年4月底前返还给毕业生。

每年补偿1/3, 3年补偿完毕。

热点答疑

●哪些单位属基层单位?

1.广西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广西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如何申请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

1.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向工作单位所在县资助管理部门领取“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或直接到广西学生资助网(www.gxxszz.cn)下载。毕业生毕业当年到基层就业的,3年服务期内可以补报,逾期不再受理。

2.县资助管理部门收集毕业生提交的相关材料后,按《办法》规定审查其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当年高校毕业生“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1份和“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汇总表”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汇总。

3.各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辖区内汇总当年高校毕业生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县级资助管理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申请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正常程序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并自行支付贷款本息。

由于2015年重新制定的该《办法》出台较晚,各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取2015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报材料时间推迟到2016年1月30日,汇总上报时间也相应推迟。

●申请补偿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学费补偿:

申请人在当年11月30日前向县资助管理部门递交“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就读期间交纳学费发票等凭据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广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外省高校毕业申请学生必须在毕业高校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

2.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申请人在当年11月30日前向县资助管理部门递交“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如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则不需提交此项材料)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外省高校毕业申请学生必须在毕业高校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

区内高校毕业生如无法提供学费交纳发票或助学贷款合同、放款证明等凭证的,可在毕业高校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

●毕业生如何获得补偿?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经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后,自治区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偿经费分配下达各有关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毕业生本人如有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应将补偿款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2.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需在每年9月30日前,对辖区内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进行了解和书面确认。对于已经离岗的高校毕业生取消其补偿资格,并将结果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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