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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程监管熟肉制品销售 出问题销售者将负首责
发布时间: 2016-01-05 15:38:15   |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   作者: 叶祯   |  责任编辑: 沈晔

销售者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熟肉制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11类不合格熟肉制品禁止销售……针对熟肉制品经营场所和销售过程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熟肉制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熟肉制品销售环节实行全程监管,保障食品消费安全。

经营销售者对食品负首要责任

《办法》主要规定了熟肉制品销售者的基本职责,细化了熟肉制品从采购、运输、验收、贮存、烹制、销售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要求,对市场开办方、商场超市等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义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办法》还规定,熟肉制品销售者(以下统称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从事熟肉制品销售活动时,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熟肉制品,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供货者档案;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办法》还要求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若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熟肉制品销售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配送使用专业运输工具和容器

《办法》中对熟肉制品的采购、运输、配送都有明确规定。要求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还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熟肉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今后,熟肉制品如何配送?《办法》规定,运输及装卸熟肉制品时,应当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和容器,并具备防尘、防雨设施。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消毒和保持清洁。不得将熟肉制品与生鲜食品原料或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和贮存。

贮存熟肉制品不再“敞开”放

在一些菜市的熟肉摊档,烤鸭、烧鸡和叉烧等熟肉制品都是挂出来或敞开摆在几个铁盆中,这样的做法今后可不允许了。《办法》规定,贮存熟肉制品时,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贮存设备、工具、容器等应保持卫生清洁,并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

《办法》对烹制熟肉制品也有要求。在经营场所内烹制熟肉制品的,应当设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贮存、整理、清洗、加工的专用场地。烹制加工场所应当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设施。配置充足有效的工器具清洗消毒、空气消毒设施、专用工具和加热或冷藏设施。设有防蝇防鼠防尘、洗手消毒、废弃物处理等卫生设施和设备,防止交叉污染。满足生熟食分开存放和食品保存条件等要求。

十一类不合格熟肉制品

1.无食品生产经营输电网合法资质生产加工或烹制的;

2.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

3.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5.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6.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动物肉类生产加工的;

7.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8.被包装材料、窗口、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9.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10.添加药品的;

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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