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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不再发“独生子女证”
发布时间: 2016-01-05 15:51:27   |  来源: 广西新闻网综合   |   作者: 张若凡   |  责任编辑: 沈晔

自治区卫计委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做好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

生二孩不需办理准生证

生育后3个月内要填写生育登记表

虚报信息将被依法依规处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记者昨日从南宁市卫计委了解到,根据2015年12月30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下发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自2016年1月1日零时起,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不再进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生育。因登记对象的虚假信息造成不符合政策多生育子女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据介绍,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在孩子出生后3个月内,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进行生育登记。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原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上登记相关变更信息。

同时,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卫办发〔2015〕135号),2015年7月在全区统一使用的《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改为《生育登记表》。生育登记对象在填写《生育登记表》时,要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婚姻、生育或收养子女等信息,经办人员根据填写的相关信息对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并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因登记对象的虚假信息造成不符合政策多生育子女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此外,2016年1月1日零时前,符合原规定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的,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2016年1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温馨提示

生育二孩后3个月内,夫妻双方持下列材料进行生育登记:

1.户口簿;

2.身份证(在现居住地登记的,需同时提供居住证);

3.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4. 3张夫妻近期免冠2吋照片。

登记地点: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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