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了解到,广西区工商局出台《网络交易管理工作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明确规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的职责。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
《制度》明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是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开设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型网站(B2B、B2C、C2C等网络交易平台)、重点商品信息发布网站(特别是提供医疗、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工产品、品牌服饰、电子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商品信息服务的专业广告网站)、发布商务信息较多的综合性信息网站,投诉、举报较多的其他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以及其他需重点监管的网络经营主体的网站(网页)。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情节较轻微的,可以对网络经营主体做出提示、警告、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置措施;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将采集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等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留存,并通过网络监管平台转入案件管理系统进入案件办理流程。
《制度》明确,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