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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5类人患27种疾病自费超3万元部分可获救助
发布时间: 2016-01-13 15:23:28   |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   作者: 孟娟娟   |  责任编辑: 沈晔

 

家庭本已一贫如洗,如果再患重病,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就是灭顶之灾。近日,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在特困低保等5类人员中,患有27种重特大疾病时,经各种医保报销后,个人还需自掏腰包超过3万元的可获得救助,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

救助对象覆盖五类人员

低收入群体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通知》中明确的5类人员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参加医保或新农合的低收入人员、有医保但是无法承受高额医疗费的人员以及其他特困人员。其中,一、二、三类人员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四、五类人员由各地根据筹资情况逐步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通知》还提出,对当年出生但出生时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的新生儿(婴儿),实行“母婴捆绑”政策,随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母亲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标准和封顶线视同一个人)。

那么,哪些疾病属于重特大疾病?根据《通知》,主要包括肺癌、儿童急性白血病、血友病等27种疾病。

值得注意的是,救助并不是承担所有费用,而是对五类人员中,患有以上病种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后,一次诊疗过程或同一病种年度累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超过3万元的,才可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救助不设门诊救助

根据《通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设门诊救助。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一、二类人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门诊救助的规定执行。

即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0倍,其中属于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

不过也有例外,《通知》将患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脏病第5期)、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门诊治疗费用计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费用。

自费超过3万元部分可获救助

《通知》规定,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的应计入救助费用为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出3万元的部分。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界定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后仍超过3万元(不含)。

救助比例会根据5类人员的不同情况有所区别,如一类人员(含未参合参保的特困人员)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按应计入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万元。二类人员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按应计入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等等。

3万元及以下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分不同对象类别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现行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万元。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以残疾人第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为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5000元,等等。

可向街道办或乡镇提出申请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执行,一、二、三类人员的救助程序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过县级民政部门调查、认定、审批之后才能获得救助,申请救助所需材料可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了解。四、五类人员的救助程序由各地参照以上文件自行制定。

《通知》还规定,救助对象类别发生改变的,按可享受的最高类别标准进行救助,但不能重复救助。救助对象跨年度住院治疗的,按两个年度分别给予住院医疗救助。需转区外治疗的,按相关要求,办理转院手续和申请医疗救助。在区外就医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按应计入救助费用的50%给予报销,但不能超过同一类救助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的70%。

对于未参合参保的二类人员,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负责帮助核准住院医疗费用,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并在补偿、报销凭证或核算单上加盖印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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