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购90m2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缴契税;房地产企业资金困难可延期缴税3个月……
广西多项税收优惠推进“去库存”
想买房卖房的市民及房产企业,又有新的福利了!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首购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契税按1%计征;开通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办税绿色通道;房产企业出现资金困难,可延期缴纳税款3个月……日前,广西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落实支持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多项措施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并依法依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1 首购90m2以下改造安置住房
按1%税率计征契税
根据《通知》,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此外,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的,将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的,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 房地产企业如出现资金困难
可延期缴纳税款3个月
《通知》明确要适当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不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低于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低于3%。
此外,降低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产、车库在出售前,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
从2016年度起,企业拥有的投资性房产可选择按原值或按租金计征房产税,但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原值计征房产税。
如果企业出现资金困难,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报,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3个月。
3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可以免征营业税
《通知》明确,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此外,《通知》明确落实相关支持改善住房的税收政策。例如,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要求,对个人购买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 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
开通办税绿色通道
据悉,《通知》将继续实施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等优惠政策,并积极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提升办税办事质效,最大限度为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办理有关涉税手续提供便利。
推进“互联网+纳税服务”建设,以便民办税、减轻负担为目标,整合完善拓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系统等功能,加快建设网上办税平台、移动智能办税平台,实现宣传及纳税服务从“桌上”到“掌上”的转变。
继续推进多元化办税服务,推行以6大类121项涉税事项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承诺工作制度,推广和完善同城通办、网上办税、免填单、一机双屏、自助办税等办税方式,开通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办理涉税事项的绿色通道,并提供免费复印服务。同时,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 |